Re: [新聞] 中國叫囂台積電赴美掏空台 外籍高管發9篇

作者starwillow (辛苦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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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Re: [新聞] 中國叫囂台積電赴美掏空台 外籍高管發9篇

時間Wed Dec 7 16:33:31 2022

今天討論的很熱烈
只想回應這串一直出現一種詭異的說法https://i.imgur.com/2ic4ERU.jpg

‘’因為台積電是私人企業不是國營,所以要做什麼去哪裡政府管不到‘’???
產業創新條例第22條:
公司從事國外投資者,應於實行投資前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。但投資新臺幣十五億元
以下金額者,得於實行投資後,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
前項國外投資方式,出資種類,申請期限,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
關定之。
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
第3條
本辦法所稱國外投資,指公司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:
一、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。但不包括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之購買。
二、在國外設立分公司、獨資或合夥事業。
三、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。
第4條
國外投資,其出資之種類如下︰
一、現金。
二、機器設備或零配件。
三、原料、半成品或成品。
四、專門技術、專利權、商標權、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。
五、國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。
六、國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金或其他收益。
七、有價證券。
八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。
前項各款之出資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5條
公司從事國外投資之金額逾新臺幣十五億元者,應於投資前,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文件
,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:
一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。
二、委託他人代辦者,應檢附委任書。
三、國內外轉投資金額超過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者,股份有限公司應檢附公司章程或股東會
議事錄;有限公司應檢附全體股東同意書。
四、其他主管機關要求與投資相關之文件。
第6條
國外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:
一、影響國家安全。
二、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。
三、違反國際條約或協定之義務。
四、侵害智慧財產權。
五、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。
六、破壞國家形象。
第8條
公司經核准從事國外投資者,應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,檢附第九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文
件,送主管機關備查。
政府管不到私人企業去國外投資????
要不要再說一次?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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